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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指的是争议各方对于某项知识产权权利是否为有效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争议。关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应根据适用法律进行判断。目前,内地与香港在法律层面对此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对两地关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否仲裁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简析,并对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仲裁裁决在两地的相互执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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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那么,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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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被第七次进行修正(“新个税法”,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个税法”)。随后,国务院于2018年12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第四次修订(“新实施条例”,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实施条例”)。新个税法中首次使用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表述,并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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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的成立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为前提,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关系的法律关系,不能脱离于一般的债权而单独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那么,对于已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假如在主债权转让时未办理相应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是否还继续享有相应的抵押权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需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效力,因此有观点认为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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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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