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出版

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该《安排》是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之后,两地签署的第三份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旨在进一步扩大两地可以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的范围。然而,破产(清盘)案件仍然不在该《安排》的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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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形成的过程中,债权人为保障其权益,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作为我国物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而得到广泛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以动产为抵押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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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存在某些劳动者在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反悔,并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的情形(以下简称“该情形”)。就该情形应当如何裁判,不同地区出台的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及各地方法院的裁判思路存在差异,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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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被第七次进行修正(“新个税法”,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个税法”)。随后,国务院于2018年12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第四次修订(“新实施条例”,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实施条例”)。新个税法中首次使用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表述,并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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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外商投资数十年的外资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即将完成历史使命,中国的外商投资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在全球贸易刀光剑影、暗潮涌动,中美贸易摩擦走向不明,全球经济一体化危机四伏的大环境下,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其《外商投资法》的通过,无疑会成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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