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出版

法律实务 |香港GEM及主板上市规则最新修订及其影响

作者: 王威、李继志 类别: 研究出版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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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香港联交所就有关GEM(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即之前通常所称香港创业板)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刊发了咨询总结。香港联交所根据市场咨询总结,相应修订了《GEM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内容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根据咨询总结,香港联交所采纳的主要修订建议包括:

  • 推出新的「简化转板机制」,让合资格GEM发行人转往主板时毋须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或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
  • 为大量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增设GEM上市的新「市值/收益/研发测试」模式;
  • 将GEM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缩短至12个月;及
  • 取消强制季度汇报规定,并划一GEM及主板发行人的其他持续责任。

为反映香港联交所采纳的主要修订建议,《GEM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规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一、《主板上市规则》关于GEM转主板的主要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主板上市规则》,就已在GEM上市的公司,可以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第9B章的新规定申请转主板上市。

1、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B.03条的规定,合资格发行人如申请将其证券由 GEM 转往主板上市,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1)发行人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所载的各项主板上市资格;

(2)发行人自其首次上市日期以后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政业绩经已符合《GEM上市规则》;

(3)发行人在提出转板申请前的12个月,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发行人未曾因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GEM上市规则》或《主板上市规则》任何条文而成为本交易所的纪律调查对象;

(4)发行人证券在参照期内(注:指紧接发行人相关转板申请前的250个交易日及至发行人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之日为止的期间,下同)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必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 第 8.05(2)(d)(注:即「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模式下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8.05(3)(d)(注:即「市值╱收益测试」模式下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或 8.09(2)条(注:即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5亿港元)(具体视属何种情况而定)就申请转板规定的最低市值要求; 

(5)发行人在转板申请前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至其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之日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6)发行人在转板申请前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至其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之日为止的整段期间,不曾进行任何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以致其主要业务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7)在参照期内所有交易日的不少于50%日数,合资格发行人证券的每日成交金额(按交易所日报表所载)必须不少于50,000港元。

2、《主板上市规则》第9B.04条规定,发行人无需就转板聘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无需按照主板上市一般要求刊发上市文件、招股书、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等,仅需要就转板上市取得所需的股东、董事会及/或监管机构批准,并按照第9B.05的要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G表格上市申请;

(2)接近定稿的转板公告;

(3)公告日期起算12个月所需营运资金充足的确认及佐证资料(注:一般包括现金流预测备忘录、盈利预测以及由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作出的书面陈述。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信纳这项确认是经过发行人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而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亦以书面说明确有提供该等融资)。

3、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B.08条的规定,转板公告须不迟于发行人收到香港联交所就转板申请发出正式原则性批准后一个营业日内,以及在发行人股份预期开始在主板买卖的拟定日期至少五个完整的营业日前刊发。

二、《GEM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

除《主板上市规则》对GEM上市公司转主板上市进行了前述修订外,《GEM上市规则》也进行了部分修订,以响应市场参与者对GEM定位及GEM上市规则进行修订的建议。《GEM上市规则》此次修订主要包括:

1、删除了关于发行人必须公布季报的有关要求,仅需公布年报和中期报告;

2、删除了关于发行人必须配备一名符合条件的监察主任的相关要求;

3、缩短合规顾问聘用年期至刊发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注:修订前为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当日止,删除其他仅适用于 GEM 发行人的合规顾问职责相关规定;

4、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

5、关于GEM发行人上市条件,除修订前已有的「现金流测试」模式外,修订后的《GEM上市规则》增加了「市值/收益/研发测试」模式。

《GEM上市规则》修订前已有的「现金流测试」模式

若申请人选择以「现金流测试」模式申请GEM发行上市,需符合以下条件:

(1)新申请人或其集团(不包括采用权益会计法或比例综合法将其业绩在发行人财务报表内列账的任何联营公司、合资公司及其他实体)必须具备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适当编制的营业纪录;

(2)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3)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及

(4)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GEM上市规则》修订后新增加的「市值/收益/研发测试」模式

若申请人以「市值/收益/研发测试」模式申请在GEM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具备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2)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

(3)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维持不变;

(4)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5亿港元;

(5)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总额不低于一亿港元,而且收益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有按年增长;

(6)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 万港元;及

(7)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

三、《主板上市规则》及《GEM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影响及需留意的中国法律问题

1、《主板上市规则》及《GEM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影响

香港联交所本次修改《主板上市规则》及《GEM上市规则》,是基于近年来GEM板块新股上市数量、集资额大幅减少和GEM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不活跃的背景。尤其是2017年修订并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的《主板上市规则》取消了GEM转主板的简易程序,GEM转主板需要聘请保荐人,转板难度大幅增加,使得GEM作为主板上市“踏脚石”功能丧失,GEM上市的吸引力明显减弱。

本次新修订是GEM一次重要改革,顺应了市场呼声,体现了市场咨询建议的主要内容。主要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1)减轻了GEM上市公司的工作量和费用负担

首先,修订后的《GEM上市规则》删除了季报编制要求以及配备监察主任的要求,缩短了合规顾问的聘用期限,这些措施会相应减轻GEM上市公司日常管理的工作量及费用负担。

其次,修订后的《主板上市规则》简化了GEM上市公司转主板的程序,无需就转板聘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无需按照主板上市一般要求刊发上市文件、招股书、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等,相比修订之前的要求,申请人转板的工作量及费用负担大大减轻。

(2)GEM上市公司转主板时间更短更可控

正如前文所述,在《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前,GEM上市公司如计划转主板上市,需要聘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照招股章程的标准编制转板申请、聆讯后资料集等转板上市文件,除前文提及的费用负担增加外,亦因程序严格繁琐大大增加了转板时间,也使得转板更加不可控。本次《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后,转板申请人无需聘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仅需提交G表格上市申请、转板公告、营运资金充足的证明材料等,程序的简化将会大大缩短转板时间,转板也将更加可控。

(3)增强了研发型高增长企业在GEM上市的吸引力

修订前的《GEM上市规则》资格测试模式仅有「现金流测试」一项资格测试模式,需要满足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累计净现金流入至少3000万港元的要求,这对于尚处于增长期研发开支较大的公司而言,修订后的《GEM上市规则》新增加了「市值/收益/研发测试」资格测试模式,契合研发型高增长企业的特点,可以视自身情况选择「现金流测试」模式或「市值/收益/研发测试」模式以满足上市要求。

2、建议关注的中国法律问题

就GEM上市公司转主板而言,从中国内地法律角度需要留意,如果GEM上市公司申请转板时本身属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中国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或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上市的情形,需按照《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指引的要求履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程序。

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是指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作为上市主体,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根据《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

(一)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 50%; 

(二)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

GEM上市公司转主板时需要视不同情形,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以下程序:

(1)若GEM上市公司转主板时不发行新股,应当自转板事项发生并公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包括转板发生的时间、具体内容等)。

(2)若GEM转主板同时发行新股,需要按照《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及其指引的要求,在转板及新股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网上备案系统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备案报告、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总体而言,由于GEM改革的上述积极影响,对于尚未上市的企业,若无法满足香港主板上市条件,可以选择先在GEM上市,以更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提升企业形象和影响力、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再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待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具备主板上市条件,可以通过GEM转主板的简化程序在主板上市。对于已经在GEM上市的公司,若符合主板上市条件,可以按GEM转主板的简化程序,申请转主板上市,为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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