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們的律師為以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金融項目提供了相關法律服務:
就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144.HK)之境外全資子公司增發2億美元永續債券事宜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144.HK)之境外全資子公司發行總額6億美元永續債券事宜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香港銀行向一家內地企業提供2600萬美元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銀行香港分行向一家香港公司提供24.3億加拿大元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由某境內造紙企業為其香港附屬公司向某香港銀行舉借的逾2000萬美元貸款提供保證擔保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銀行香港分行向一家香港公司提供2億美元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船舶融資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銀行香港分行向某境內汽車製造公司提供逾10億元人民幣短期循環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鋼鐵生產企業香港附屬公司在香港發行人民幣10億元債券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銀行通過其香港分行並以其香港分行名義在香港發行10億美元存款證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天津基建企業發行總額為人民幣80億元的公司債券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天津基建企業發行總額約人民幣100億元的中期票據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核電公司向某香港銀行舉借25億元人民幣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公司收購上游原料公司涉及的近2億美元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水務公司向某香港銀行舉借近4億元人民幣貸款及應收賬款質押擔保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廣東某融資租賃公司向某香港銀行舉借約2.4億元人民幣貸款及應收賬款質押擔保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上海自貿區公司向某香港銀行舉借1億元人民幣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前海公司向某香港銀行舉借2億元跨境人民幣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3,780萬美元船舶融資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廣東某港口公司向某香港銀行舉借2.2億港元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汽車製造企業向某香港銀行舉借3,700萬美元貸款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外公司向某香港銀行舉借2億美元貸款及境內股權質押擔保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內基金投資位於浙江的產品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就深圳某基金對某擬上市公司B輪私募股權投資項目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深圳某基金擬對雲南某水泥公司股權投資事宜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北京某公司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股權投資基金事宜提供法律服務;
就某境外基金擬在境內設立股權投資基金以投資某境內房地產公司相關事宜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受某境外企業委託,對外資企業擬在深圳前海設立證券公司、基金事宜與深圳前海管理局進行溝通;
就某境外公司擬收購上海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境外公司擬收購申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就某深圳基金管理公司辦理基金業協會登記出具法律意見事宜提供中國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