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5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6号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中明确该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该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或提供。对于不适用的情况可做适当调整但应当说明。《准则》对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的书写、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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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 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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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所以《公告》中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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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中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除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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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10月13日,国务院以国发〔2018〕37号发布《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传递的主要思想为优化简化通关流程,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清理不合理收费,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口岸监管执法和物流作业效率。确立了主要工作任务为:优化监管证件办理程序。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 具体内容详见: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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