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递

2018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9号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为推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集合产品)适用该指引,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设立的大集合产品参照该指引进行规范。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src.gov.cn/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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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证发〔2018〕100号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 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引》中对高送转进行了具体定义,即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并对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提出、具体操作及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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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6号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中明确该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该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或提供。对于不适用的情况可做适当调整但应当说明。《准则》对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的书写、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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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 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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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所以《公告》中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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