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的律师为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金融项目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
就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44.HK)之境外全资子公司增发2亿美元永续债券事宜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44.HK)之境外全资子公司发行总额6亿美元永续债券事宜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香港银行向一家内地企业提供2600万美元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银行香港分行向一家香港公司提供24.3亿加拿大元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由某境内造纸企业为其香港附属公司向某香港银行举借的逾2000万美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银行香港分行向一家香港公司提供2亿美元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船舶融资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银行香港分行向某境内汽车制造公司提供逾10亿元人民币短期循环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钢铁生产企业香港附属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10亿元债券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银行通过其香港分行并以其香港分行名义在香港发行10亿美元存款证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天津基建企业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亿元的公司债券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天津基建企业发行总额约人民币100亿元的中期票据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核电公司向某香港银行举借25亿元人民币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公司收购上游原料公司涉及的近2亿美元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水务公司向某香港银行举借近4亿元人民币贷款及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广东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香港银行举借约2.4亿元人民币贷款及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上海自贸区公司向某香港银行举借1亿元人民币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前海公司向某香港银行举借2亿元跨境人民币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3,780万美元船舶融资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广东某港口公司向某香港银行举借2.2亿港元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汽车制造企业向某香港银行举借3,700万美元贷款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外公司向某香港银行举借2亿美元贷款及境内股权质押担保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内基金投资位于浙江的产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就深圳某基金对某拟上市公司B轮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深圳某基金拟对云南某水泥公司股权投资事宜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北京某公司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股权投资基金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就某境外基金拟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投资某境内房地产公司相关事宜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受某境外企业委托,对外资企业拟在深圳前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事宜与深圳前海管理局进行沟通;
就某境外公司拟收购上海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境外公司拟收购申请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就某深圳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基金业协会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事宜提供中国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