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2023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商标转让”[1]是指“发生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商标权利转让行为”;“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按照一定条件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其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转让继受取得相应权利。商标转让基于转、受让双方真实共同意思表示发生,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作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方式,基于国家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管理,注册商标转让需经主管机关核准。本文拟就注册商标转让进行简要分析(为免疑问,本文分析的范围不包括“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
一、 转让注册商标的要求
(一) 当事人主体资格
1、 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2、 转让人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与商标档案记录的注册人相关情况一致。
3、 受让人应满足《商标法》第四条对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且需以使用为目的)。
(二) 对转让注册商标的一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受让人的使用要求: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 一并转让的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若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时,鉴于中国已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对于转让人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相同或者近似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若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作出声明)。
关于“近似”的判断,需结合相关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差异程度、转受让双方的认知及采取的避免混淆的措施等进行综合考量。
3、 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此种情形下,商标局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容易导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1年第462号)规定,“上述混淆或不良影响是指转让行为本身所导致的,而非转让商标标识本身所携带的混淆或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2)含有地名的商标申请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之地名具备紧密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含有企业名称全称、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人市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4)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5)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6)注册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且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的,或者证据无效的;
(7)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 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特别规定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定:
1、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单一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申请转让集体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申请转让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2、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强调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及其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属于该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明确、具体,且应与地理标志名称密切关联”;“为保障商标申请满足上述要求,申请人应为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具有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监督检测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且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且“申请转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营利性主体,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地产生误认,住所、经营地不在相应地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作为地理商标的受让人”。
3、 涉及共有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将送达代表人)。
4、 商标代理机构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 转让注册商标的流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经如下流程[2]:
1、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2、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即共同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3、 商标局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经核准的予以公告。
需留意的是: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3],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事宜。
三、 转让注册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 已注册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根据前述规定,已注册的商标可能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当事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应留意该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是否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标志”、是否属于“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的相应情形,是否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等。
(二) 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可能涉及的问题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在先有效的商标许可可能对商标转让后的权利行使等造成影响,当事人应对商标许可类型及备案情况等予以关注。
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注册商标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其转让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资产价值流转——对于转让方而言能够优化资产结构、实现价值变现;对于受让方而言能够规避侵权隐患、快速获得权利。在转让过程中,当事方应特别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对转让注册商标的要求、可能面临的风险,以使各方能够规范有序地完成该事项。
[1] 因上述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主体的更替如因法人解散、破产或者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等情形属于商标移转。
[2] 中国商标网申请指南《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2303/t20230331_26240.html
[3] 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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